政策 | 全国部分省市节能专项资金汇总
省份 |
政策文件 |
支持类型 |
支持方式/标准 |
各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 |
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节能量进行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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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规〔2017〕20号) |
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 |
节能技术改造工程类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400万 |
河北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建筑节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5号) |
新建及既有建筑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 |
公共建筑改造补助:每平米15元,单体项目不超过80万 |
山西 |
《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8〕49号) |
节能环保项目 |
贷款项目按基准利率的两倍进行贷款贴息,自筹资金项目进行补助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内财资规〔2016〕17号) |
工业企业节能改造,自治区级技术装备首台(套)以及关键零部件、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80%的保费补偿) |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节能量按15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500万元 |
吉林 |
《吉林省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7〕637号) |
节能技术改造,储能等 |
事后奖补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黑工信节规联发 [2018]4号) |
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节能改造项目 |
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该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 |
上海 |
1.《上海市年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 |
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合同能源管理 |
按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综合测算 |
2.《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220号) |
年节能量300吨标煤(含)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节能量在50吨标煤以上的效益分享型或节能量保证型项目,支持新建项目 |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600元/吨标煤;效益分享型800元/吨标煤,节能量保证型600元/吨标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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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4〕38号) |
工业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实施(或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能量系统优化、半导体照明等节能改造项目。 |
按节能量分档奖补 |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 |
年节能量100吨标煤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式实施的建筑节能项目 |
项目投入使用后第一个年度节能效益的3倍给与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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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7号) |
支持以节能减排为主要目标且已完工的建设项目、示范项目、技术转化和装备推广应用项目以及节能减排监管与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
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按照节能减排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奖补额度,奖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设备购置费和建设费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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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8〕63号) |
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 |
因素法和竞争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
江西 |
《江西省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2月5日发文) |
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且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煤以上(暂定)的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等 |
按实际节能效果奖励或投资额进行补助 |
安徽 |
《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1592号) |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 |
省级项目支出和奖补市县支出类,按项目法或因素法方式分配 |
福建 |
《福建省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8〕15号) |
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效益分享型、节约量保证型、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 |
项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竞争性分配法 |
山东 |
1.《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工〔2017〕52号) |
节能技术改造,市场化节能机制推广等 |
无偿补助、事后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
2.《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8〕21号) |
绿色建筑示范,装配式建筑示范,建筑节能示范等 |
建筑节能资金按照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设面积、补助上限等因素切块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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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河南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
公共机构节能和建筑节能等 |
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对省级财政全供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项目全额补助,其他财政差额供应单位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给予不超过30元/㎡给予奖补。 |
湖南 |
《湖南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资〔2016〕15号) |
公共机构重点节能改造项目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实行项目管理,按照一定标准对项目单位给予支持 |
广东 |
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9号) |
节能技改工程(含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 |
采用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
广西 |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工交〔2016〕82号) |
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
以奖代补、无偿补助、据实结算 |
重庆 |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2号) |
节能改造项目年企业节能量不低于300吨标准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100吨标准煤) |
按设备投入不超过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四川 |
《四川省工业节能节水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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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节水工程建设, 绿色低碳发展示范,淘汰落后产能与化解产能过剩,工业节能减排能力体系建设 |
以奖代补, 专项补助, 融资贴息等 |
贵州 |
1.《贵州省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行〔2017〕104号) 2.贵州省节能减排配套资金(省发改委) |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示范等 |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项目的审核和年度申报通知的发布。 |
云南 |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函〔2014〕193号) |
云南省重点节能技术应用案例,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等 |
节能量在2000吨标煤及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300元/吨标煤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
陕西 |
1.省级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重点用能单位锅炉(窑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能效提升项目,余热暖民项目等 |
优先支持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技术项目 |
2.《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8〕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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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等 |
资金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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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甘肃省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17〕89号) |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 |
项目法进行分配 |
青海 |
《青海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8〕2111号) |
节能重点工程,绿色制造重点工程,基础能力及公共平台建设等 |
后补助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上限不超过300万元;以奖代补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银行等金融部门出具的贷款证明,贴息率最高不超过5%,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
宁夏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2月2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3日) |
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
全额保障预算单位按照不高于核定节能改造投资额的80%补助,其他单位按照不高于核定节能改造投资额的60%补助 |
2.《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建发〔2014〕370号) |
热泵 |
定额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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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工业节能管理能力建设 |
奖励、贴息 |
海南 |
《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6〕499号) |
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领域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工业项目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及以上,非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及以上 |
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对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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